责任编辑:刘嵩岳
为做好招商引资工作,加快新旧动能转换,促进县域经济快速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单县实际,特制定本优惠政策。
第一条:适用范围
自本政策实施之日起,新设立(以工商登记为准,下同)的固定资产投资(不含用地成本,下同)在1000万美元(外资项目)或1亿元人民币(内资项目)(含)以上的工业项目、5000万元以上入驻园区自建项目或5000万元以下入驻园区工业项目,形成的税收贡献(不含土地使用税,下同)达到2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的总部企业,并满足以下四条,适用本政策。
(一)工业项目或总部企业。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本县域范围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且承诺10年内不迁离本县域、不改变在本县域的纳税义务、不减少认缴资本。
(二)工业项目还应达到“两符合”、“两具有”和“四个有利于”的要求。即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我县产业发展规划;具有一定产业基础、具有较好的效益和前景;有利于促进科技创新、有利于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有利于促进城乡居民就业、有利于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三)工业项目土地集约节约利用标准,容积率不低于1.0,投资强度不低于280万元/亩,亩均产值不低于400万元,税收贡献一般工业项目亩均税收10万元/年以上,农副产品加工项目亩均税收5万元/年以上,化工项目亩均税收20万元/年以上。
(四)化工行业项目准入标准,参照《菏泽市化工投资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执行。
第二条:工业项目落地奖励
对新设立的外资企业,按合同约定期限完成投资的,实际到位固定资产投资达到1000万美元的,经认定可给予200万元人民币奖励。实际到位固定资产投资过5000万美元的,奖励500万元人民币。由受益财政支付。
对新设立的内资企业,按合同约定期限完成投资的,实际到位固定资产投资达到1亿元人民币的,经认定可给予200万元人民币奖励。实际到位固定资产投资过5亿元人民币的,奖励500万元人民币。由受益财政支付。
第三条:工业项目集约节约利用土地奖励政策
自企业取得土地三年内达到以下标准,由企业按程序申请,经验收后将土地出让金按比例进行奖励。
1.工业项目(化工项目)在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不低于280万元/亩的前提下,容积率达到1.0,将土地摘牌价格的1/4奖励给企业用于技术改造、科研研发或扩大再生产;容积率达到1.5,将土地摘牌价格的1/2奖励给企业用于技术改造、科研研发或扩大再生产;容积率达到2.0,将土地摘牌价格的3/4奖励给企业用于技术改造、科研研发或扩大再生产;容积率达到2.5,将土地摘牌价全额奖励给企业用于技术改造、科研研发或扩大再生产。
2.入驻化工园区无厂房特殊行业:投资强度达到280万元/亩,享受起拍价格约15万元/亩(以国土部门核定为准);投资强度达到300万元/亩,将土地摘牌价格的1/5奖励给企业用于技术改造、科研研发或扩大再生产;投资强度达到320万元/亩,将土地摘牌价格的2/5奖励给企业用于技术改造、科研研发或扩大再生产;投资强度达到340万元/亩,将土地摘牌价格的3/5奖励给企业用于技术改造、科研研发或扩大再生产;投资强度达到360万元/亩,将土地摘牌价格的4/5奖励给企业用于技术改造、科研研发或扩大再生产;投资强度达到380万元/亩,将土地摘牌价全额奖励给企业用于技术改造、科研研发或扩大再生产。
3.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需企业参与竞价并按摘牌价全额缴纳土地款。土地摘牌后,三年内达到上述容积率和投资强度的,皆可按上述标准奖励给企业,三年后不再奖励。
第四条:工业项目经营税收政策
一般工业项目按合同约定完成固定资产投资且投产后亩均税收贡献达到10万元/年(含)以上的、农副产品加工项目亩均税收5万元/年(含)以上的,可从约定投产之日起连续5年给予奖励,前3年按照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100%予以奖励,后2年按照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予以奖励。由受益财政给予奖励,用于企业技改、股改、科技研发、人才引进等方面的支出。
入驻化工产业园项目按合同约定期限完成固定资产投资且投产后亩均税收贡献达到20万元/年以上的,可从约定投产之日起连续3年给予奖励,第1年按照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100%予以奖励,后2年按照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予以奖励。由受益财政给予奖励,用于企业技改、股改、科技研发、人才引进等方面的支出。
第五条:总部经济发展奖励
经认定新设立并达到地方留成要求的总部企业可给予经营贡献奖励。即从设立第一年起当年地方留成达到1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可按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经营贡献奖励。当年达不到的,不给予奖励。由受益财政给予奖励。
第六条:特别重大项目可采用“政策漫游”方式予以重点扶持。
(一)适用对象。新迁入或新设立的世界500强、知名跨国公司等外资企业;大型央企、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民营500强、主板上市公司。或者其他投资数额大、科技含量高、纳税贡献多、产业带动能力强的特别重大项目。
(二)政策依据。凡国内县级以上政府正式出台的促进招商引资、推动产业发展方面的优惠政策或实施办法等,我县可采用“政策漫游”方式参照执行。同一项目只可选择单地的单个政策文件参照执行。
(三)决策程序。第一步,组织相关部门对项目进行考察;第二步,由项目会审领导小组会议对项目进行集体研究,出具会审意见;第三步,提交县委、县政府专题研究,对项目进行讨论决策,出具会议纪要。
第七条:
鼓励项目入驻专业园区,享受园区区域性评价成果、基础设施配套、餐饮住宿及专业管理团队市场化运作服务等优惠政策。
第八条:
投资过5000万元的仓储物流项目,参照本政策执行。
第九条:
本县域内法人自本政策实施后,再在我县扩产膨胀项目和盘活嫁接闲置企业的工业项目的,参照本政策执行。
第十条:
投资过亿元旅游项目参照本政策执行。
鼓励发展乡村旅游,对投资过300万元发展乡村旅游项目的企业,3年内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受益财政给予100%奖励。
第十一条:
企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享受县委、县政府制定的《关于引进高层次人才 进一步实施“人才强县”战略的若干规定》(单发〔2013〕19号)优惠政策。企业高层次人才和外来投资者的配偶、子女,需随迁随调的,由组织人事部门帮助其在县内联系接收单位。其未成年子女入托和上学,可在县内优先择校,由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办理。
第十二条:
鼓励企业科技创新,对高新技术和创新型企业,全面落实县委、县政府制定的《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设创新型单县的若干意见》(单发【2016】7号)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
返乡创业人员享受《单县全民创业优惠政策》。
第十四条:项目奖励、约束和退出机制
项目按合同约定建成投产后,经企业申请,由县开发区牵头,财政部门具体负责,会同审计、规划、国土、税务等单位对土地集约用地水平、税收贡献进行核定。根据核定结果,经县政府批准后,兑现奖励扶持政策。对未达到相关指标的项目,不享受奖励扶持政策。
未按合同约定投产达产、造成低效闲置的,解除合同并且依法依规收回。入驻产业园区的项目,按园区退出机制执行。
项目在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如果有违反环保、安监、国土等政策的情况,不予兑现奖励;项目法人或企业实际控制人如果有偷漏税、恶意逃债或者涉及刑事犯罪的情况,不予兑现奖励,已兑现的奖励予以收回。
第十五条:项目环境保障政策
(一)对招商引资落地项目实行“一个项目、一套班子、一个县级领导”全程服务机制。
(二)对落地项目各类手续办理,实行全过程跟踪代办机制。
(三)对招商引资投资项目实行联审联办机制。
(四)实行收费清单制度。有关部门对各类收费列出清单,能免则免,能减则减,最大限度减轻企业负担。
第十六条:
积极开展委托招商,对委托的招商人员发放“单县人民政府招商顾问”聘书。对引进符合本政策项目的专业中介机构或个人,可按照项目实际到位固定资产投资的5‰,由受益财政给予经费奖励,奖励资金最多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
第十七条:
本政策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本政策由单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责任编辑:刘嵩岳